查爾斯·賀智 (Charles Hodge) 系統神學與其他作品

Hodge, Charles - Systematic Theology & works
0108_2.2.7. 不同時代的經綸

2.2.7. 不同時代的經綸

§ 7. 不同時代的經綸

雖然恩典之約始終如一,但該約的經綸(dispensations)卻有所變更。第一個經綸從亞當延續至亞伯拉罕。關於這一時期,我們所擁有的記錄極少,以致無法確定真理被啟示的程度,或當時採取了何種措施來保存真理。我們所知僅有:關於女人的後裔作為人類救贖主的原始應許已經賜下;且藉著祭祀敬拜神的制度已經建立。祭祀是神的制度,旨在教導救贖之法,可由以下幾點推論得知:(1)這是人類普遍意識在各地引導他們所採取的途徑。這正是他們作為罪人與神之間的關係所要求的。良心的指令認為罪咎需要贖罪,而贖罪必須藉由流血來完成。因此,祭祀並非任意的制度,而是建立在我們作為罪人與神真實關係的基礎上,我們可以推論,這類祭祀的獻上是出於神直接或間接的命令。(2)這也可從神認可、採納這些祭祀,並將其納入隨後規定的宗教儀式中推論出來。(3)人必須藉由基督的犧牲得救,而這正是早期經綸中各項制度所指向的偉大事件,這清楚表明此種指向是有意為之,且建立在神的制度之上。

第二個經綸從亞伯拉罕延續至摩西。此時期與前一時期有別之處在於:(1)揀選亞伯拉罕的後裔作為神特殊的子民。他們被揀選是為了在人類普遍背道的情況下,保存對真宗教的知識。為此,神向他們作了特殊的啟示,並與他們立約,應許祂要作他們的神,他們要作祂的子民。(2)除了將教會從世界中召集出來,並使其成員成為藉由割禮與周圍外邦人區隔開來的特殊子民外,救贖的應許也變得更加明確。救贖主將出自亞伯拉罕的後裔。祂將是一位具體的位格。祂所成就的救贖將關乎萬國。(3)隨後,神使人得知這位拯救者將出自猶大支派。

恩典之約的第三個經綸是從摩西到基督。前幾個時期的一切內容都被納入並包含在此時期中。大量關於政體、敬拜與宗教的新條例被頒布。祭司職分與複雜的祭祀系統被引進。應許變得更加明確,藉由先知的教導,更清晰地闡明了即將來臨的救贖主作為其子民的先知、祭司與君王的位格與工作。祂所要成就的救贖性質,以及祂所要建立的國度性質,因此被越來越清晰地啟示出來。我們有新約的直接權威作為依據,相信恩典之約或救贖計畫,正是摩西時期所有制度的基礎,而這些制度的主要目的,是透過預表與象徵來教導如今在福音中以明確詞彙所闡述的真理。經上告訴我們(來 3:5),摩西作為僕人是忠心的,為要證明將來必傳說的事。

除了摩西之約無疑具有的福音性質外,神的話語還從另外兩個層面呈現了它。首先,它是與希伯來民族所立的國家之約。從這個角度看,立約雙方是神與以色列民;應許是國家的安全與繁榮;條件是作為一個國家對摩西律法的順服;中保則是摩西。在此層面上,這是一個律法之約。它說:「行這些事,就必因此活著。」其次,它如同新約一樣,包含了對原始行為之約的重申。正如在亞當時代一樣,現在依然真實,且永遠必須真實的是:凡完美順服神律法的受造物,必在享受神的恩惠中蒙福;而犯罪的人則必受神的憤怒與咒詛。我們的主向那位前來求教的年輕人保證,若他遵守誡命,就必得永生。保羅也說(羅 2:6),神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;將患難、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;卻將榮耀、尊貴、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。這源於有理性的受造物與神之間的關係。事實上,這不過是對永恆且不變的公義原則的宣告。正如保羅在《羅馬書》開篇章節中所教導的,如果一個人拒絕或忽視福音,這就是他將受審判的原則。如果他不願處於恩典之下,不願接受藉由恩典得救的方法,他就必然處於律法之下。

摩西經綸所呈現的這些不同層面,解釋了新約中以看似矛盾的方式談論它的原因:(1)當從降世前神子民的角度來看時,它被視為神聖且具有約束力的。(2)當從降世後教會狀態的角度來看時,它被宣告為過時的。它被描述為已取出生命核心與胚芽的無生命外殼,是一個靈魂已離去的軀體。(3)當根據其作為恩典之約預備性經綸的真實意義與目的來看時,它被視為教導著與使徒們所傳講的相同福音、相同的救贖方法。(4)當從那些拒絕福音之人的角度來看,將其視為純粹的律法體系時,它被宣告為定罪與死亡的職事(林後 3:6-18)。(5)當將其與新的或基督的經綸對比,作為啟示同一聖約的不同模式時,它被稱為一種監管與奴僕的狀態,與我們現今所處經綸中的自由與兒子的心靈大不相同。

福音的經綸被稱為「新」,是相對於那「舊」且快要消逝的摩西經綸而言。它與舊經綸的區別在於:

  1. 它是大公的,不限於任何單一民族,而是設計並適用於萬國與各階層的人。
  2. 它更屬靈,不僅在於舊約的預表與儀式已被廢除,更在於啟示本身更為內在與屬靈。當時客觀顯明的真理,如今在更大程度上被寫在心上(來 8:8-11)。其教導在無與倫比的程度上更為清晰明確。
  3. 它更純粹地屬於福音性質。正如我們所見,即使是新約也包含律法要素,它揭示了律法對於拒絕福音的人而言,仍然是具有約束力的行為之約;但在新約中,福音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律法。而在舊約之下,律法則是超越福音的。
  4. 基督的經綸特別是聖靈的經綸。古時所應許的偉大祝福,即基督降臨後的結果,就是聖靈澆灌在凡有血氣的身上,亦即澆灌在萬國與各階層的人身上。這是彌賽亞時期如此顯著的特徵,以至於福音書作者說:「那時還沒有賜下聖靈來,因為耶穌尚未得著榮耀。」(約 7:39)我們的主應許,在祂死而升天後,祂會差遣保惠師,即真理的聖靈,與祂的子民同住,引導他們進入真理的知識,並為罪、為義、為審判,叫世人自己責備自己。祂吩咐使徒們留在耶路撒冷,直到他們領受從上頭來的能力。在解釋五旬節事件時,使徒彼得說:「這耶穌,神已經叫祂復活了,我們都為這事作見證。祂既被神的右手高舉,又從父受了所應許的聖靈,就把你們所看見、所聽見的,澆灌下來。」(徒 2:32-33)
  5. 舊的經綸是暫時且預備性的;新的則是永久且終極的。主在差遣門徒去傳福音並應許賜下聖靈時,祂向他們保證,祂會與他們同在,直到世界的末了。因此,這個經綸是萬物復興之前的最後一個經綸;也就是說,這是旨在使人歸信並召集選民的最後一個經綸。此後便是結局;即身體的復活與末日審判。在舊約中,經常有關於另一個更美好經綸的暗示,摩西的制度僅僅是為此作預備。但我們在聖經中沒有任何暗示說,聖靈的經綸將會讓位給另一個為了使萬國歸信而設立的更新、更美好的經綸。當福音被完全傳開時,結局就到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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